李艳律师亲办案例
负心丈夫虚假诉讼,欲吞夫妻财产终害己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9
浏览量:1632

负心丈夫虚假诉讼,欲吞夫妻财产终害己

案情简介:

黄某(男)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1017经法院判决离婚,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号房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黄某42.4万元。

但在离婚诉讼期间,黄某为了侵吞共有财产,故与鲁某串通,于2013412,泡制了55万元的借款协议,2013422又让鲁某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鲁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不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或驳回鲁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鲁某与黄某不存在借贷关系,鲁某向黄某转账55万元,是与黄某恶意串通,通过制造债务的手段,虚构黄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李某的权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并对鲁某和黄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观点:

鲁某案纯属黄某导演的一场诈骗大戏!2013年黄某已67岁,退休后月收入2000多元,其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举外债,其不择手段、虚构巨额债务以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其害妻手段堪称世间罕见,其诡计真可谓无毒不丈夫!然而,对黄某的阴谋诡计及其罪恶用心,明眼人一眼就可以戳穿。黄某早在20124月起诉李某离婚后不久就把家里大门锁头换掉,让李某彻底有家不能回,双方早就不在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这就根本谈不上此笔55万元的借款已用于或有可能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经营的高度盖然性。同时,鲁某案件存在着虚假诉讼的诸多疑点:

第一、鲁某案件与林某案件(黄某与林某串通制造的另外一笔180万元的假债务,企图让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已被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借款协议等资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中除出借人与借款期限、金额等有不同之外,在内容与形式上,甚至排版格式与行间距乃至错别字都完全相同。鲁某称其并不认识林某,但上述诉讼资料的雷同完全可以推知这些诉讼资料只能通过黄某准备好交给鲁某的事实。特别是其中一份由林某和鲁某分别提供的关于黄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证明,对于林、鲁而言是不可能从黄某之外的人拿到的,因那份证据是黄某起诉李某离婚案时提交的证据,林某和鲁某均不是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却都能够拿到这份材料,足以证明是黄某故意向林某和鲁某提供的,其罪恶目的就是要让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把李某净身赶出家门还要背负一身债务!

第二、在鲁某案的审理中,黄某一直故意不出庭参加诉讼,而对于鲁某的诉讼请求则通过递交答辩状的方式声明其完全认可。其故意不出庭,使得法官无法调查事实真相,也使法官无法让李某与黄某当庭对质,这完全暴露出黄某无视法律尊严、戏弄法院和法官的丑恶嘴脸。就在201418日下午开庭的时段,法庭一再要求黄某必须出庭参加诉讼,但黄某却仍然以其身体不好行动不便为由拒绝出庭。

第三、从黄某向鲁某借款到鲁某起诉只相隔了短短的8天,也就是在还款期限8天届满的第二天,鲁某就提起诉讼。试想,能够将55万元巨款借给没有任何担保及现实偿还能力的黄某,证明鲁某与黄某是交情很深的朋友,但仅仅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鲁某就立刻写诉状起诉到法院,这完全有失常理。这种操之过急的做法很明显是事先设计好的。

第四、201418日下午,鲁某在二审法官询问她是否认识林某时。她表示与林某互不认识。但在一审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给鲁某之时,送达回证上收件人姓名一栏签署的人名却是林某!本律师在一审法院查阅案卷时发现该问题,立即向在场的审判员李某、书记员杨某提出质疑,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林某为何会前来一审法院领取鲁某案的判决,李和杨未做任何合理解释,只告知可能是实习生弄错了。我们认为送达判决书给送达回证上写明的受送达人绝不应当出现案外人签领判决书的错误,唯一的解释是林某与鲁某是狼狈为奸的一伙人,共同协助黄某制造虚假诉讼!

第五、鲁某在一审以及二审第一次开庭时也故意不出庭,在二审第二次庭审中出庭回答法官的询问时错漏百出。鲁某陈述与黄某签订借款协议是2013412日中午在南宁签订,随后驾车430公里赶去广东茂名,当天下午1621分在茂名给黄某转账55万元!同时,法官问她借款给黄某时有没有担保,利息多少时,鲁某的回答与所谓借款协议上的约定完全不一样!还有,当法官要求她解释为什么她起诉时提供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借款协议等资料都与林某案件一模一样时,鲁某竟然说起诉状是她在百度搜索的,拿去复印时可能被复印店搞错了!至于证据目录,她先说是一个广东的法官给的版本,后来又说是湖北老家那边一个姓蔡的律师给的。诸如此类的拙劣表演和漏洞百出的解释,充分说明鲁某、林某与黄某一伙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

本律师在这扑朔迷离的案件中,在追求正义价值观的指引下,克服重重困难和阻碍,逐一都找出蛛丝马迹,最终戳穿鲁某和黄某的阴谋,打击了邪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权威,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一种社会正能量的传递。在此,本律师忠告那些虚构债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谎言终究会被戳穿的,不要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律师评法:

黄某与他人制造的这一系列虚假诉讼,其实也反应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漏洞,该条款其实质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该债务确实存在且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债务即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或者其配偶若主张否定的事实,则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或其配偶承担。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却让心怀不轨之人利用该规定侵害夫妻一方的利益。本案中的黄某就是利用该法律的漏洞,通过与他人制造虚假债务,企图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机械的依照该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综合考量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还须查明债务是否确实存在,以排除虚假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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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艳
  • 执业律所:
    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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