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母亲不敢起诉,起诉后仍获赔12万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量:702

原告母亲不敢起诉,起诉后仍获赔12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0105民特12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李艳律师(本人)

【案件简介(原告诉求)】:

2014年54日,7岁的农某放学过马路,不幸被黄某驾驶的货运车撞伤,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二十九万多,已由保险公司垫付二十万、司机和机动车所有人垫付六万多。交警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但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华安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和司机、及机动车所有人拒绝向原告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华安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和司机、机动车所有人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另行赔偿费用共计138887.64元(不含后续治疗费)。

【承办过程】:

原告母亲担心起诉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而还要按照责任分担返还费用给保险公司,一直不敢委托起诉。经过本律师的耐心讲解和分析,原告母亲最终依法主张权益。本律师告知其伤情稳定后便可申请伤残鉴定,评定结果为三个十级伤残,根据伤残的结果为原告主张权益。

【审判结果】:

在律师和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华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章责任心范围内赔偿原告121500.04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时,按8:2即华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80%、原告20%的比例另行支付,原告不在追究司机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

注:在主次责任中,能取得让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对原告来说,已经是非常不错的比例了。一般主次责任按照73的比例,甚至有64的比例。所以原告母亲对此调解书还是比较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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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艳
  • 执业律所:
    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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