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终须返还
【审理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桂0107民初2682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泰盈律师事务所李艳律师(本人)
【案件简介(原告诉求)】: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是同学关系,被告黄某曾让原告投资入股被告实际控制的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共分八次转款36万元(30万未标注用途,6万标注还款)至被告账户,但被告只是将原告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原告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个月后,被告擅自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之后入股事宜变不了了之。
【承办过程】:
原被告之间无任何的书面协议,我们已预测被告肯定会拿出在原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原告之间的一些往来账目,认为双方之间是借款纠纷,从而证明已偿还。但实质是被告汇入原告账户的款项是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活动经费和原告的一些劳动报酬。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黄某称是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占用款项无合法依据,依法应向原告返还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注:再此特别提醒各位朋友,大额交易最好能有书面的协议约定清楚,涉及钱的问题最好银行转账且备注好用途,切不能随便乱写用途。现金交付的要让收款方写已收到钱的收据。